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黃凌宇
- 被上訴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該條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然並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為之,即無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