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秀卿
- 即被告
- 李璿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執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曜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839,908元【即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34,126元/㎡×(78㎡+866㎡+865㎡+126㎡)×7/36=12,839,9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