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
- 原告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偉
- 原告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梅家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芷芸律師
- 被告
- 胡順華
- 被告
- 黃小文
- 被告
- 黃嘉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劉志斌」之記載,應更正為「梅家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