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6號
- 原告
- 楊峻皓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 訴訟代理人
-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