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郭文通

  • 當事人
    楊峻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楊峻皓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香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