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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楊峻皓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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