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楊峻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調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楊峻皓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