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秀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