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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

債權人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榮
債務人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草衙道購物中心租賃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如乙方擅自終止本契約或撤櫃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前述所有賠償金額甲方得自乙方保證金( 票) 中直接扣抵取償,如有不足,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十日內以現金補足。又依債權人提出存證信函所載,兩造間契約於110 年4 月8 日終止,依上開約定,債務人應於110 年4 月18日前給付完畢,則債務人於110 年4 月19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期間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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