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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聲請人
黃富源
相對人
林原山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票據號碼││ │ (民 國) │(新臺幣) │ (民 國) │算日(民 國)│ │├──┼───────┼─────┼───────┼───────┼────┤│001 │108年9月30日 │300,000元 │ (未 載) │108年9月30日 │216440 │├──┼───────┼─────┼───────┼───────┼────┤│002 │109年2月5日 │200,000元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21645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9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