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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文嵐周佳佩張瀞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黃凌宇
被上訴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該條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然並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為之,即無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張瀞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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