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0號
- 原告
- 劉祝枝
原告與被告A01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4,97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
0 年度救字第8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告與被告A01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4,97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
0 年度救字第8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