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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告
劉祝枝

原告與被告A01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4,97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

0 年度救字第8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