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86號
- 抗告人
-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等間退學事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110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駁回後,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救字第8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等間退學事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110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駁回後,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