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
    陳月嫌

  • 原告
    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嶸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嶸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月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2,500元 (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上訴利益 1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建物課稅現值2,213,0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占用面積207㎡=1,759,5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占用面積200㎡=1,700,000元 合計 5,672,50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