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2號
- 原告
- 陳俊君
- 被告
- 雷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9 月6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後,原告雖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抗字第275 號駁回其抗告確定。茲以,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