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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確認買賣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蔡牧玨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秀卿
即被告
李璿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執中
被上訴人
即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839,908元【即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34,126元/㎡×(78㎡+866㎡+865㎡+126㎡)×7/36=12,839,9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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