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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請人
林陳美雪
代理人
紀麗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90張,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刊登本院網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26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9年11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9年11月13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同109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001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354 ~425 │股票│72 │72,000 │├──┼───────────┼──────────┼──┼──┼────┤│002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923 ~940 │股票│18 │18,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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