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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醫齊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送達聲請人後,本院經其聲請於109 年9月18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經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本院網路公告全文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醫齊醫│明達醫│玉山商業│0646-435│834,651元 │109年9月30日 │DA6060187 ││ │療儀器│學科技│銀行楠梓│-108955 │ │ │ ││ │有限公│股份有│分行 │ │ │ │ ││ │司 │限公司│ │ │ │ │ ││ │郭怡伶│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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