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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
徐文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09 年9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 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0 年2月17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00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16813-6 │股票│1 │1000│├──┼──────────┼─────────┼──┼──┼──┤│00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17148-8 │股票│1 │1000│├──┼──────────┼─────────┼──┼──┼──┤│00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48-3 │股票│1 │924 │├──┼──────────┼─────────┼──┼──┼──┤│004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358-1 │股票│1 │441 │├──┼──────────┼─────────┼──┼──┼──┤│005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800-8 │股票│1 │235 │├──┼──────────┼─────────┼──┼──┼──┤│006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1450-1 │股票│1 │162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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