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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郭清水
原告
邱東鏞
原告
陳憲榮
原告
黃再福
原告
陳萬和
原告
楊昇文
原告
林順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補發退休金)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郭清水 232,567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2 邱東鏞 231,950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3 陳憲榮 226,425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4   黃再福 192,70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5 陳萬和 210,638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6 楊昇文 192,85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7 林順基 190,383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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