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王裕安
- 原告
- 李志濠
- 原告
- 陳文一
- 原告
- 朱燕麟
- 原告
- 徐勝鏞
- 原告
- 涂煥棠
- 原告
- 吳家誠
- 原告
- 朱振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弘康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温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於主文欄之上增列案源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