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邱槿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槿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槿亓於民國111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 月30日止累計152,872元正未給付,其中148,214元為本金;4,56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槿亓於民國111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 月30日止累計874,155元正未給付,其中843,561元為本金;30,201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