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
- 債務人
- 蘇信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信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4180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2418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