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1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郭晉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正即三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起息日『110年9月31日』是否有誤?又『110年12月31日』之利率究應為年息1%或年息1.845%?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左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或1.84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