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9號
- 原告
- 郭清水
- 原告
- 邱東鏞
- 原告
- 陳憲榮
- 原告
- 黃再福
- 原告
- 陳萬和
- 原告
- 楊昇文
- 原告
- 林順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補發退休金)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郭清水 232,567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2 邱東鏞 231,950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3 陳憲榮 226,425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4 黃再福 192,70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5 陳萬和 210,638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6 楊昇文 192,85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7 林順基 190,383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