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原告陳雅琴即志霖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 債 權 人 陳雅琴即志霖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修名即祐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存證信函『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債務人李修名即祐昇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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