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
- 債權人
- 陳雅琴即志霖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修名即祐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存證信函『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債務人李修名即祐昇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修名即祐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存證信函『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債務人李修名即祐昇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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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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