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林意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珮萱、思亨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思亨企業行係為獨資,獨資組織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請更正債務人為「劉珮萱即思亨企業行」。
二、債務人劉珮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思亨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