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意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珮萱、思亨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思亨企業行係為獨資,獨資組織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請更正債務人為「劉珮萱即思亨企業行」。 二、債務人劉珮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思亨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