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首丞即大乾杯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首丞即大乾杯小吃店(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稅籍資料,及債務人林首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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