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郭晉廷 債 務 人 李文正即三奇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