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
- 債權人
- 陳育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心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陳靖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釋明向債務人陳靖弘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蓋租賃契約之受託人為心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非債務人陳靖弘);若對債務人陳靖弘請求無依據則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報債務人心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陳靖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心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