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59號
- 原告
-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 法定代理人
- 呂綺甯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儒律師
- 被告
- 許威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即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10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426,128元,尚應補繳2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