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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5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法定代理人
呂綺甯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被告
許威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即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10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426,128元,尚應補繳2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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