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葉英郎
- 相對人
- 益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應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15,000元買回聲請人持有之相對人股份,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聲請人所持有之股份200股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計算式:315,000元/股×200股=6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