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份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葉英郎、益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志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葉英郎 相 對 人 益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應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15,000 元買回聲請人持有之相對人股份,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聲請人所持有之股份200股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計算式 :315,000元/股×200股=6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