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0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保任

聲請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