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黃聖儀
被告
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興建「清豐大鎮NO.5」集合式社區於台電配電場內固著附連於原告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外牆之內側牆拆除,並將其占有之土地返還於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19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0.6125㎡×公告土地現值33,500元/㎡=20,519元,小數點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