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南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陳乙臻、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黃明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南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乙臻 原 告 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