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美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美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31,242元【計算式:479,780元×(10%-6%)/10%+1,439,330元=1,631,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