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號
- 原告
- 楊文禮
- 被告
- 林天得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8號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