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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翁熒雪

原告
楊文禮
被告
林天得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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