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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饒佩妮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明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嘉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1,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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