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景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馮錦山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7萬4,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9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馮錦山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7萬4,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9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