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KEJURUTERAAN ASASKINI SDN.BHD.
- 法定代理人
- Mr.Lee Say Yong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