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許家菱

聲請人
林武鎭
代理人
顏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1年1月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年1月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1年4月7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 股票 5 5000 003 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股票 1 75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