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
- 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林夙慧法扶律師
- 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健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原告主張欄位「雙方於民國112年8月26日調解離婚」之記載應更正為「雙方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調解離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