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龍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雖未具體提出上訴聲明,惟依其所提上訴理由,堪認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依其原審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雖於上訴時同時主張變更聲明請求之內容,惟訴之變更係以上訴合法後,方得為之;若上訴不合法,即無訴之變更可言,是該部分自應於上訴人合法繳納前述第二審裁判費後,始得於第二審審理中主張訴之變更,並由第二審認定其訴之變更是否合法,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