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 債權人
-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管委會主委郭鐘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駿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㈡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㈢新臺幣伍佰元。」,此項裁定於112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