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許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博翔即夏克咖啡專業烘焙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柯博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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