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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債權人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法性。

二、請提出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擁有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三樓停車場車位之相關證明資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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