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簡子晏
- 債務人
- 楊忠達即全日紅便當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7,426元 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112年5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70,000元 112年3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3 238,061元 112年1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3.425% 112年2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