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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簡子晏
債務人
楊忠達即全日紅便當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7,426元 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112年5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70,000元 112年3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3 238,061元 112年1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3.425%  112年2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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