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簡子晏、楊忠達即全日紅便當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楊忠達即全日紅便當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7,426元 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112年5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70,000元 112年3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3 238,061元 112年1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3.425% 112年2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