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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債權人
莊麗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承諾每月支付五萬元投資收益之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足以釋明臺端退股程序業已完成之證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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