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韓慶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韓慶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武傑、基鼎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本票裁定事件之相對人是否為洪武傑一人? 抑是相對人為洪武傑、基鼎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台端聲請狀意旨不明),若相對人為洪武傑、基鼎開發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二人時,請提出系爭本票二紙發票時(即民國110年6月29日、111年7月5日),基鼎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當 時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即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釋明發票時基鼎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有權限簽發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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