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國卿
- 聲請人
- 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煒仁
- 相對人
-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4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0條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