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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簡祥紋

抗告人
即異議人
楊旭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瑜庭間確定執行費用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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