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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謝文嵐吳保任簡祥紋

抗告人
薛家鈞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聲請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3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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