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
- 抗告人
- 薛家鈞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聲請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