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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王美慧

兼訴訟代理 林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雅欣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部分,本院將另行分案審理,併予敘明。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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