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1號
- 原告
- 王美慧
兼訴訟代理 林慶福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雅欣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部分,本院將另行分案審理,併予敘明。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571號
兼訴訟代理 林慶福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雅欣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部分,本院將另行分案審理,併予敘明。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